我国诽谤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完善——普通法系国家的经验及其启示  

The Improvement on the Defense for Defamation Liability in China: An Enlightenment based on Judicial Experiences in Common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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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灏 

机构地区:[1]<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100081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4期197-205,共9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诽谤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已然在普通法系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抗辩、诚实意见抗辩、绝对特权抗辩、有限特权抗辩、公共利益事物负责任抗辩等内容,有效地实现了对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的平衡保护。我国仅存于司法解释中的抗辩事由,仅包括内容基本真实、非恶意评论以及权威消息来源三项,且适用效果不佳,存在显著弊端。未来,我国应在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事实基本真实、诚实意见、权威消息来源等为内容的抗辩事由体系,明确界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范围。

关 键 词:真实性抗辩 诚实意见抗辩 绝对特权抗辩 有限特权抗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5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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