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改革目标与职能定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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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苑达[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出  处:《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3期82-101,共20页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摘  要:本文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地方渔业互保协会矛盾关系的现实出发,分析了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与缺陷,提出了其公司化改革的依据和目标模式,探讨了其改革后的职能定位、渔业相互保险体系构造以及公司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属于任何规范意义上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而是由政府行政职能衍生出来的,并由政府以行政力量赋予一定保险职能的行政性经济组织,其改革的目标模式为相互保险公司。改革后,地方渔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渔业直接保险业务,中国渔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由此构造统一的渔业相互保险体系。

关 键 词:渔业互保协会 公司化改革 相互保险公司 渔业相互保险体系 

分 类 号:F842.6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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