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Telnet远程取证的证明效力  

Effect of Evidence of Telnet Distant Evidence Collection in Case of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s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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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正义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也能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这就需要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盗版者不仅没有尊重智力劳动者的劳动,影响了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还破坏了尊重知识与创造的良好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每个公民、各个企业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首先要从拒绝盗版做起。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完善,越来越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软件权利人此起彼伏的批量维权也迫使企业逐步重视软件的正版化。但在维权中,权利人如何获取侵权者盗用软件的证据,却是一个复杂甚至艰难的过程。运用计算机程序命令远程登录取证作为新的取证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受到业界的重视。《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曾重点关注了利用Telnet远程登录获取软件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据我们了解,时至今日。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为此,本刊约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秦元明法官继续就此类案件进行点评,以期统一对此类取证方式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 TELNET 著作权案件 取证方式 远程登录 证明效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 保护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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