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追诉期限的起止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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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翔 

机构地区:[1]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36-3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追诉时效制度应当适用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并立案的情况,当犯罪行为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限后,不再受法律追究。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便不应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立案侦查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也包括对犯罪事实立案。

关 键 词:追诉期限 渎职犯罪 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 危害结果 追诉时效制度 司法机关 犯罪事实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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