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法交替后追诉时效的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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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昭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40-4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追诉时效集程序与实体属性于一身,针对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的案件,需要分别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原则。首先需要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审查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及是否存在时效延长事由。如果已过追诉期限且不存在延长事由的,则不予追诉;如果未过追诉期限或者虽过追诉期限但存在延长事由的,则需要根据1997年刑法的时效规定作进一步的判断。在时效延长事由中,采取强制措施既包括实际执行阶段也包括批准、决定阶段,而针对逃避侦查与审判,则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关 键 词:97年刑法 追诉时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 追诉期限 执行阶段 强制措施 裁判 案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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