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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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建华[1] 马赫宁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44-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承揽合同规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待加工原材料的,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所有。承揽合同结束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返还剩余的原材料,系对原材料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原材料灭失无法返还时,为周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采取债权的保护方法,即定作人的物权请求权转化为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定作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物灭失起2年内,向承揽人主张赔偿损失。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适用规则 承揽合同 保护方法 原材料 承揽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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