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因素不是工伤认定的要件  

Subject Factor Is Not Element to Identify Occupational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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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正才[1] 杨剑[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97-9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工伤认定的关键是工作原因;“路怒”仅是一种心理情绪,不应当是执法部门在认定工伤过程中考虑的因素。

关 键 词:工伤认定 主观因素 《工伤保险条例》 要件 无过错原则 心理情绪 执法部门 裁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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