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效力性认定和合法性评价  

Affirmation of Effect and Evaluation of Legitimacy of Recalling Franchising Rights Compuls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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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贵能[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8期100-10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迟延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行政机关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单方解除协议。行政机关据此强制收回特许经营权,应肯定其效力,但对于收回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做法应给予确认违法的评价。

关 键 词:特许经营权 合法性评价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迟延履行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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