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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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司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期82-91,共10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不应一概而论。司法裁判中对此问题加以认定时不应将以物抵债等同于代物清偿,原则上应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即于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以物抵债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要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

关 键 词:债务清偿 以物抵债 协议 性质 意思自治 约定不明 债务履行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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