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53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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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淮[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4期57-70,共14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请求司法审查的制度。从规范意义上,可将申请对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请求主体、请求客体、请求内容、请求期限和请求方式,只有同时具备后,才能追求该法第64条设定的法律效果。但从诉讼体系的整体考量,则发现与该法第13条的关系紧张,亦尚乏对制定主体、举证责任和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明确规定,并且一并请求审查是否为诉讼请求应有质疑。为此,应该增加直接起诉方式,注重职权探知原则与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有机结合,对审查标准进行体系化构造,实现第53条的扩张与升级。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第53条 规范性文件 一并请求审查行为 合法性审查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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