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  被引量:15

Review on Public Control Power-A New Type of State Power Constituting the Core Category of So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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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叶芳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8年第4期83-96,共14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公共劳动管制法律问题的系统化研究"(15YJA82002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15ZDA049)的成果之一

摘  要:现代国家干预从立法权干预开始,随后发展为管制权干预,并从微观规制演化至宏观调节。公共管制权具有历史的动态的正当性,并获得了多学科的理论支撑公共管制权的演变打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法律结构,构成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核心范畴,并使得私法社会化、公法社会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分成为可能国家经济社会职能不能以政治职能的方式去执行,这是中外历史给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将管制经济社会的法律一并交与政治行政系统执行,行政管理权与公共管制权不分,或许是迄今体制改革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法学界应当抛弃地盘意识,深入三元法律结构理论的研究,推动国家的职能分离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活动的法治化。

关 键 词:公共管制权 新型国家权力 第三法域独立管制机构 国家职能分离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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