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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郑戈[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年第2期17-19,共3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由美国新锐学者络德睦所著《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在2016年由魏磊杰译成中文并出版后,引发了我国法学界的热议,"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表达日渐进入中国法律学人的日常修辞之中。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力,原因大体有二:其一,作为一种话语的"法律东方主义",因为涉及面宏大,议题性强,既能突破部门法的知识区隔引发法律人群体的讨论,亦可为不同立场之学人所借用,以资表达自身的政治偏好与倾向;其二,中国硬实力的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在软实力层面与之匹配,在知识生产中,更多地彰显自身文明的主体性,而作为"法律东方主义"之反题的"东方法律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堪与这种时代的诉求相契合。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往往是作为主体的西方人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对其进行反驳是不可能的,但反思甚至反驳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之于未来中国,这种"重置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的话语反转问题,究其根本就是在现有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的问题。建构中国新法治体系话语,绝非鼓吹学术义和团式的自我差异化,借此否定法治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填塞进其他东西,而只是意在对既有的褊狭的原教旨主义式的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检讨与反思,以期为人类法治文明之精进开启另一种可能。本专题包含5位学者的短评,大体是对这一议题最新思考之结果,虽彼此之间论述视角与阐释逻辑各异,但最终的理论导向可谓异曲同工。诚愿这些点滴思索发挥抛砖引玉之效果,促发我辈学人能为中国法治之未来贡献更多的心力与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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