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法治建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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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士国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年第2期33-43,共11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ZD236

摘  要:当前,我国城市重金属污染严重,主要表现为关停、搬迁工厂场区土地污染,汽车尾气重金属污染,城市垃圾重金属污染,城市饮用水源的重金属污染。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金属污染,必须树立环境权的新理念。环境权不仅是个人性权利,也是公共性权利,公民有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利。重金属土地污染者应承担净化的责任,必须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污染者优先负担。在污染者已不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原企业的税收征收者或收益者应承担治理责任。对城市汽车尾气大气污染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应建立汽车所有者、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必须改革环境执法体制,用反腐思维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建议制定"土地污染修复法""大气污染健康损害救济法",完善民主协商,破解城市PX项目、垃圾场选址等困局。

关 键 词:城市 重金属污染 环境权的公共性 污染者负担 修复 补偿 选址 

分 类 号:DF4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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