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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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10期57-59,共3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军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公布)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法律职业资格 台湾省 中国 职业管理 交流合作 人员往来 合法权益 融合发展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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