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单方申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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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文强 

机构地区:[1]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8年第10期39-43,共5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其在外观上虽与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类似,但其效力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明确的可以引致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显著区别,故而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依据。欲通过分析司法确认制度的内涵和区分,将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此类文书归属到申请型司法确认名下,并试图解释申请型司法确认文书的效力所在,申请强制执行由司法介入应是此类文书涉及不动产登记时的主要途径。

关 键 词: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 不动产登记 单方申请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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