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性”理念对制度差异的消弭作用——以合作社制度目标与实效差异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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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骄[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00

出  处:《东岳论丛》2018年第4期176-183,共8页DongYue Tribune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行对于促进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假合作社现象"等问题的突显,法律制度目标与实效之间表露出越来越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对于合作社自身、农村经济发展、法的大众信仰等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寻求消弭差异的方法具有巨大的现实价值。有鉴于中国合作社特有的"人合性"与"舶来性"的属性角力是制度目标与实效产生差异的成因,将"主体性"理念运用于立法实践以期可调和二者的矛盾,因为"主体性"理念既强调对于法律调控对象的尊重,贴合"人合性"需求,同时,亦是立法者对于现实环境的审慎思考,符合移植制度本土化规律,可应对"舶来性"特征,故而具备消弭差异的可能性。通过实证调研也验证了此理论的现实价值与用作。

关 键 词:合作社法 人合性 舶来性 主体性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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