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酌减规则研究  

The Research on the Liquidated Damages Reductio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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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茂[1] 盛亚州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出  处:《海南金融》2018年第4期44-50,共7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权利被界定为违约金酌减权,属形成诉权,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个案公正。但违约金酌减制度毕竟是对私法自由的干预,法院必须张弛有度,要公正、中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违约金酌减制度并非一般规定,法院必须审慎行使此项权利。

关 键 词:违约金酌减权 酌减因素 释明 证明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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