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老与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纠纷的诉讼审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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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守良[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192-197,204,共7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纠纷的诉讼审判中,官府对部落纠纷的审判,往往不得不借助与依靠乡老的力量。乡老成为官府审判的实际参与者,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查办纠纷时,官府通常传令乡老前往查明事实真相,辨别是非曲直,开导、劝解两造,防止矛盾激化,寻求纠纷解决办法;在审结纠纷时,乡老通常会对两造进行讲理、劝说,促使两造相互让步、妥协,并做出两造均表接受的评议,以为纠纷解决方案。最后官府以乡老评议为基础对纠纷做出判决,终结案件。在此过程中,官府借助乡老的地位、资望来实现与维护其对地方的统治;乡老则利用官府的权威、力量来干预与管理地方事务。这是当地乡老、官府各自实施、维护其在地域社会中权力与影响的重要方式,也是当地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方式。

关 键 词:晚清 循化厅藏区 乡老 部落纠纷 诉讼审判 

分 类 号:K294.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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