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复议决定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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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德瑞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处:《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8年第2期91-101,共11页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

摘  要: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性答复明确为不可诉行为。但经行政复议后的决定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上尚存在争议。本文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两种不同思路,并论证了区分实体和程序这一思路的科学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征收征用决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面临着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适用的冲突,原有的区分处理规则能否继续适用,成为一个现实的命题。作者经过再次挖掘和论证,得出新法背景下仍需坚持实体和程序区分可诉性的结论,试图为当前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复议决定案件的审查起诉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省级政府征地批复 复议决定 可诉性 实体与程序 

分 类 号:D624.5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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