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被引量:2

Applicable Rules of Back Project Fund Interests and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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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建华[1] 边坤 马赫宁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1期4-5,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法定孳息,其产生并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条件,其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具有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惩罚违约当事人为辅的双重属性。违约金的计算并非仅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为上线,可以适度适用惩罚性违约金。该规则有助于维系合同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

关 键 词:惩罚性违约金 利息支付 工程款 适用规则 当事人约定 实际损失 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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