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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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菊荣 赵向辉 

机构地区:[1]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1期56-5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第三人构成合伙关系,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被告辩称其与第三人构成合伙关系不予采信,故本案被告不应该享有合伙经营车辆保险理赔款。即使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也属于其与第三人间的内部合伙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关 键 词:个人合伙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合伙关系 第三人 车辆保险 合伙经营 法律关系 被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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