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著作权适格主体的证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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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弘[1] 廖继博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1期85-9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可主张在先著作权的适格主体包括著作权人和著作权利害关系人。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的注册商标登记证书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商标注册证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关 键 词:在先著作权 注册商标 适格主体 纠纷案件 主张 证明 行政 授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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