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合作的分歧——以《斯德哥尔摩公约》等系列条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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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静[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

出  处:《美与时代(城市)》2018年第4期131-132,共2页

摘  要:在科学考察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征和影响之后,国际社会对该污染物给予了重视,通过了以《斯德哥尔摩公约》为主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合作治理最重要的环节,但国际社会在此之前还形成的《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早已对包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有害化学品进行了规定和限制,这些公约最终构成了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一体化合作治理的框架。有鉴于此,将以《斯德哥尔摩公约》为主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作为研究对象,来论述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合作治理中的分歧,以期对国际环境合作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 键 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德哥尔摩公约》 国际环境合作 

分 类 号:F752.657.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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