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收回承包地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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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1] 

机构地区:[1]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致富天地》2018年第5期56-57,共2页

摘  要:当下,一些村干部因缺乏法律意识,随意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殊不知法律有相关规定,村委会收回承包地不能任性。 不能超“除斥期”解豫合同 1984年3月,经村里研究同意上报,胡某获得了由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2005年冬,村委会决定将无偿承包使用改为有偿承包,并重新与胡某签订了承包合同。

关 键 词:承包地 村委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意识 承包合同 有偿承包 村干部 县政府 

分 类 号:S226.6[农业科学—农业机械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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