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法的《共同纲领》——1949年“建国”的正当性原理及其宪法意义  被引量:10

Th e Common Programme as Basic Law: On the Legitimacy of 1949 and Its Constitutional Signifi 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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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林刚[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93-106,共14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的尊严’理论发展与本土化建构研究"(项目号17BFX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连续性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宪法学课题。无论是从制宪权的内容还是从制宪权主体的角度出发,既有的宪法理论都没有能够妥当地说明这种连续性。这种连续性需要从1949年"建国"的正当性原理当中去寻找。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为集中体现的建国行动,包含了一项以人民的名义向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即未经人民正式选举产生的新政协代行正式人民代表的职权,目的是为了正式的人民代表能够在不远的将来无拘束地自由出场,以便自由地制定出正式的宪法。这个原理可以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法。

关 键 词:建国《共同纲领》政治协商会议 基本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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