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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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晓阳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18年第5期36-37,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孔子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思想,儒家的“和为贵”影响着中国古代乃至当下社会,这使得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纠纷解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人民调解法》确立的人民调解受到了广泛的赞誉,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而广泛借鉴。相比而言,律师调解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当前尚属于试点阶段,主要的文件依据是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 键 词:人民调解 律师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社会 和为贵 司法部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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