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兼议陨石所有权归属的制度架构  被引量:1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ystem of Preoccupation——On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Meteorite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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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宏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68-75,共8页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基  金:2017年度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法律实现路径研究"(2017YBFX119)

摘  要:先占的客体应以无主物为限,同时该无主物应适合于先占,当适用先占制度将违背其社会公共使用目的时,国家可以对其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进行前置性条件限制,以使其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利用。国家未来立法应将无主物进行类型性划分,对于诸如陨石这类对于科研具有重要价值的无主物,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应将其纳入无主物先占登记取得所有权类型。在财产属性上应将陨石定位于社会公益性目的财产,在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应坚持效用优位于所有权原则。通过构建国家公权与私权对接融通机制,建立陨石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二权分离"的利用模式,从而确立科学合理的物权利益分享机制。

关 键 词:无主物 陨石 先占 所有权归属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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