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谈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担责的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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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坤 

机构地区:[1]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早期教育(幼教·教育教学)》2018年第5期36-36,共1页Early Education

摘  要: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家园之间纠纷不断,甚至对簿公堂,都不肯为幼儿受伤担责。那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如何判定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侵权责任须具有过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关 键 词:幼儿伤害事故 幼儿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 法律 教育机构 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6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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