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治权视阈下人大解释港澳基本法的理念与现实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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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强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治社会》2018年第3期88-98,共11页Law-Based Society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澳门基本法具有宪法和基本法上的依据,并具有中央管治权的属性。人大释法不仅及于司法领域,而且及于整个特区高度自治内容,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也是中央管治权矫正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体现。人大释法与特区司法独立并行不悖,具有不同的面向与范围,符合我国的宪制规定与法治的一般认知。关于人大释法有诸多争议,集中在释法的范围、释法的启动程序、释法的时间、释法的内容等问题上。而管治权的属性决定了人大释法的全面性,主动解释与被动解释相结合的特征,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影响的程度进行判断,做出基本法射程范围内的解释。

关 键 词:中央管治权 人大释法 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 基本法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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