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约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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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明亮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8年第3期39-41,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种特殊的、独立的优先受偿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无需登记就取得优先权利,这种权利效力是法定的,无须得到双方的合意:但其也受到权利主张时间上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效的规定,其目的是促使建设工程承包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建设施工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竣工,承包人在提起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诉时,不能因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债权数额及工程竣工日期,而认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超时效。

关 键 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 工程竣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权利主张 合同约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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