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Conditions of Accepting Litigations Confirming Non-violation of Patent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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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洪 洪婧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3期60-6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中认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框架内解释法院受理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的条件。该批复对受理确认不侵权诉讼条件的规制相对宽松。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权纠纷纳入民事案由规定。2009年12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第18条则作出了相对完整的解释。

关 键 词:侵犯专利权 受理条件 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2009年 法律若干问题 2008年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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