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之必要性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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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芊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福建三明365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5期110-110,共1页

摘  要: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目前,对于特留份制度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说法,但从各国立法对特留份制度的规定来看,特留份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之特定继承份额的制度.特留份制度在本质上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是一种基于社会善良风俗,为了维护家庭伦理秩序、社会公共道德,维护社会稳定,而通过法律来强制人们执行的一项制度.对于特留份的性质,从各国立法来看,主要有二种认识,一是将特留份权利归为继承权,代表国家有法国、瑞士.二是将特留份权利归为债权,代表国家有德国、美国.笔者赞同继承权说,认为特留份是基于法定继承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继承权,是随着继承权的消灭而消灭的.

关 键 词: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权 社会公共道德 维护社会稳定 法定继承人 遗嘱自由 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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