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化恢复  

Several Basic Problems of Commut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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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封韬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2期41-44,共4页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摘  要:减刑是我国刑事执行法中最重要的一项的制度之一,当前存在的诸多缺陷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实体立法上要求减刑条件的合理设置,将"认罪悔罪"作为所有减刑,特别是重大立功减刑的必要条件;减刑条件应当更加实质、具体、全面;具体到立功减刑条件中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理论上对相应的减刑裁定应具有溯及力。程序司法上对于当前减刑程序重行政轻司法的问题,可行且有效的方法是在外显层面构建科学合理的减刑审查制度,在内核层面合理借鉴法国的信用减刑制度,使得减刑的实质决定权真正收归法院,实现减刑制度去行政化恢复司法化。

关 键 词:减刑条件 悔罪 行政化 信用减刑 

分 类 号:DF6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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