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共建设工程法律监管机制之路径研究——基于政府和市场的角度  被引量:3

The path to construct leg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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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岩[1] 邱磊[2] 

机构地区:[1]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济南250101 [2]山东省委党校,山东济南250103

出  处:《东岳论丛》2018年第6期175-184,共10页DongYue Tribune

摘  要: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历程,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如何处理这对重大关系和突出矛盾,我们经历了长期的、反复的探索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论述,为政府和市场发挥调节市场运行的作用提供了准确的定位。公共建设工程本身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工程建设使用的是公共财政资金,建设目的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事关民生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对公共建设工程的规划和建设更应重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研究、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工程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共建设工程监管机制的制度架构,首先,注重严把入门关,建立严格的公共建设工程市场准入监管机制,从源头上保证工程立项的科学、规范;其次,重视市场化的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法律制度,对各方建设主体的市场行为加以组织协调。

关 键 词:公共建设工程 政府 市场 监管机制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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