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予以全面审查——评丽江谷源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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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雪[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8年第5期66-70,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中,针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和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的,不应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关 键 词:商标评审委员会 全面审查 生物资源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复审 商标申请 纠纷案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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