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启示  被引量:3

The Enlightenment 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Floating Charge from the Extraterritorial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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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木拉提 李军[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2]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3期110-117,共8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1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浮动抵押制度在新疆农牧业领域实施的可行性问题研究"(XJEDU010913B01)

摘  要:浮动抵押制度19世纪初起源于英国,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它具有标的物的可处分性,广泛性和可转化性等特点。浮动抵押的出现开拓了崭新的融资渠道,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规定了功能与其相似的制度。2007年我国《物权法》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遗憾的是直接规范该制度的条款仅有三条,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制度略显吃力。与当今先进立法例相比,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结合本土法制,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十分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文章认为我国应扩大担保财产范围,合同内容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规范,确立确认登记制度,确立明晰的优先权规则,完善浮动抵押权实现程序。

关 键 词:浮动抵押 抵押财产范围 确定登记 自动结晶条款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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