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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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瑞琼 刘明世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4期43-4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侦查机关以其他事由通知其到侦查机关的,客观上虽有物理空间的移动,即从他处到了侦查机关,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是侥幸的心理,与其到案后没有明确投案的意思表示、供述避重就轻、经提示才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自首 电话 侦查机关 意思表示 犯罪行为 物理空间 自动投案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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