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人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利害关系  

Neighbor's Interests in Registration of Collective Land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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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4期108-11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土地相邻人要求撤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告知相邻人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如行政机关认定相邻人的土地权属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应当认定土地相邻人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没有利害关系,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和诉讼。

关 键 词:土地确权 利害关系 集体 土地权属争议 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 案件审理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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