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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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云岭[1] 刘怡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92-98,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摘  要:现行《合同法》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系统厘清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某些困扰。借鉴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法中有关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立法例,结合当前司法实际,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中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五项基本构成要件:其一,租赁物存在瑕疵;其二,瑕疵不限于在交付租赁物时已经存在;其三,承租人应及时检查通知;其四,承租人需不知有瑕疵且无重大过失;其五,不存在排除出租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

关 键 词:租赁合同 租赁物 瑕疵担保责任 基本构成要件 买卖合同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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