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背景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以广州市为例  被引量:2

Empirical Analysis in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under Charity Law:A Case of Gu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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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华兵[1,2] 

机构地区:[1]广东培正学院 [2]广东培正学院科研处

出  处:《探求》2018年第3期89-95,共7页

基  金:广东高校省级重点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民办教育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困境及其出路"(2016WTSCX122);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基地重点课题"民办教育改革的实证分析"(16pzxymb006)

摘  要:《慈善法》史无前例地将信息公开作为法律的单独一部分,明确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许多重要立法原则和内容,为我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立法确立了一个纲领性文件。我国目前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信息公开主体没有做区分、信息公开对象不明确、信息公开途径不统一、信息公开内容参差不齐以及信息公开的评估主体不健全等,这要求我们必须健全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细分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内容或范围,建立健全政府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多主体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关 键 词:社会组织 慈善组织 信息公开 慈善法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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