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组织关系的实践困境探析  被引量:2

A Probe into Plight of Practice in 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 for 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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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哈洪颖[1] 马良灿[2] 

机构地区:[1]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2]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131-137,共7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贵州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法治中国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区矫正组织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平权型关系和隶属型关系。平权型关系以司法行政机关为核心,主要应对的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平级的其他行动主体以及跨区域的同级社区矫正行动主体之间的组织关联。隶属型组织关系则是不同层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条条以及当地党委政府下辖的司法行政机构的块块之间因社区矫正事务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科层制组织关系。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这两种类型组织关系陷入主体不明确、责权不清晰、条块关系混乱、衔接不畅通、制度依据缺失等多重困境中。从制度层面明晰社区矫正主体间的权责义务,理顺条块之间的组织关系,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主导地位,成为推动当前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进程中必须予以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平权型关系 隶属型关系 组织困境 优化路径 

分 类 号:C912.2[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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