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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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寒琪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8年第5期17-22,共6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反垄断法》实施近十年来,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的数量也是与日俱增,但是从诉讼结果来看,垄断行为受害者作为原告获得胜诉的可能性极低。通过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立法规定,并结合一系列的司法裁判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垄断诉讼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原告的举证责任比较沉重。鉴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待证事实的复杂性,原告相较于被告天然的弱势地位,以及现实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让被告承担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结合国内外立法以及司法的相关现状,提出相应的优化方案,以促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纠纷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的分配。

关 键 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损害赔偿诉讼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分 类 号:F123.9[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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