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理性及其功能  

O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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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振怀 

机构地区:[1]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特区实践与理论》2018年第3期51-55,共5页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摘  要:法治理性是"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合规律、合目的、合真理,构成法治理性质的规定性和现实价值。法治理性的基本要义重在五个方面:一是宪法、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必须在事实上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威、绝对权威。二是以法治替代人治。法治永远优于人治。在公正的法治社会,法律不是工具而是"法之统治"。三是以人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政治权力则为法治的客体,它必须接受体现人民公意的法的统治和约束。四是以契约自由驱逐天然自由。以规则取代无序,以简约取代复杂,以理性约束行为。五是以法治文化建构公平正义。全社会信仰法治、推进司法正义、法治成为公民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构成法治文化的重要指向。

关 键 词:法治理性 法治文化 法治中国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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