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8年第3期21-29,共9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诸多学者围绕语言证据,通过分析案例、阐释相关语言学理论,充分展示了语言学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的交融。在英美法系国家,20世纪60年代就有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活跃在法庭之上,凭借其具有法官或陪审团可能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和手段,为检验结论的准确性提供必要的科学标准,为证据事实的分析认证提供程序上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深受各阶层的认可。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语言学家出庭作证在程序上仍被排斥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而面对语言证据存在于性骚扰、剽窃、诽谤、侮辱、商标争议甚至是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客观事实,科学完善语言证据的运用机制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课题。当前,语言证据分析认证过程中存在程序启动不规范、责任制约不具体、手段运用不公开等问题,且语言证据本身的内涵与外延不确定、法律形式与日常理解差异等弊端都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裁判的公正。因此,将语言证据纳入司法鉴定范畴并实行登记管理是对现行诉讼发展规律的积极回应,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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