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讯问、询问三项措施有何不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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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中胜 

机构地区:[1]海南省纪委监委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12期49-49,共1页

摘  要: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三项调查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理清这些差别,对全面严格适用12项调查措施、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洽化十分必要。

关 键 词:询问证人 谈话 讯问 监察机关 被调查人 职务犯罪 反腐败工作 监察对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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