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总则》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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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社区》2018年第16期39-39,共1页Community

摘  要:一名社区居民来电咨询:对于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请问如何理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关 键 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被监护人 民法总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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