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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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18年第6期63-64,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关 键 词: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改革 《公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标准 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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