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力价格垄断案关键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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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宇豪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8年第6期29-37,共9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行业协会固定价格协议认定、不景气卡特尔之适用、电力行业及相关企业《反垄断法》适用是山西电力价格垄断案涉及的三个关键法律问题,其研究将对今后同类案件查处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重要借鉴。固定价格协议属《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列举的五种禁止类垄断协议之一,可采用本身违法原则直接认定其违法并进行处罚。不景气卡特尔的适用要在综合考虑背景要件、效果要件和利益要件基础上作出认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不可适用除外,反之,则可免于处罚。电力行业应区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对发电、售电非自然垄断环节要严格适用《反垄断法》,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环节则需要通过政府监管进行规制。

关 键 词:电力 价格垄断 协会 不景气卡特尔 反垄断法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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