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私法地位的类型化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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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凯琳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186-194,共9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立法保护企业信息的工作起点是类型化认识企业信息的私法地位,依商事用途为视角,企业信息可以分为:作为识别企业身份的企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企业信息和作为数据资源的企业信息。企业信息的私法地位更关注其财产属性。用于识别主体身份的企业信息的商事营利功能更加明显,此时企业信息的主要用途是征信活动;作为商业秘密的企业信息不同于隐私,推测相对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违法,但应构建使用共享信息收益的合理分配秩序;作为数据资源的企业信息不具有人格属性,数据资源所有权人应保证企业信息权利主体的信息安全,但无需就使用行为向企业信息权利主体支付营利分成。

关 键 词:企业信息 财产属性 征信 商业秘密 数据资源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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