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去遗产化的投保人之保险金权利本体地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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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玲[1] 董惠江[2]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哈尔滨150028 [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术交流》2018年第4期101-106,共6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新常态发展模式构建路径研究"(15JYE02)

摘  要: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最高金额,是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从保险金来源以及投保人保险费缴纳义务主体地位角度看,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仅应为保险金的形式权利主体,保险金的权利本体应是投保人。另,保险的互助共济属性使得保险金与风险受体的自力救济有着明显的不同。故,明确投保人之保险金权利本体地位,合理配置其权利义务并进行保险金去遗产化,对于畅通保险金分配通道进而充分发挥保险之风险保障功能实属必要。

关 键 词:保险金 投保人 受益人 去遗产化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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